(2014)都执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蔡春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春雷,江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都执字第00533号申请执行人蔡春雷,居民。被执行人江浩,居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的(2013)都民初字第005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于2014的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3)都民初字第0059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中祥审判员 耿晔照审判员 蒋宝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福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