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杨小庆、杨喜龙等与河北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庆,杨喜龙,杨腾龙,河北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杨小庆,住定州市。原告杨喜龙,住定州市。原告杨腾龙,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杰,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星,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建庄,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庆、杨喜龙、杨腾龙与被告河北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朝审 判 员 赵景强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