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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执民字第49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义乌市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张航飞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4984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中北路77号。法定代表人:龚江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航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航飞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金义执民字第498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陈涧东执 行 员 虞啸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倪丹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