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足法民初字第037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蒋益菊,李开成与重庆市双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成,蒋益菊,重庆市双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足法民初字第03749号原告:李开成,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蒋益菊,女,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隆友,男,195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市双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488123-5),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白合街58号。法定代表人:刘红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成、蒋益菊诉被告重庆市双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开成、蒋益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开成、蒋益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开成、蒋益菊负担。审 判 长 张存春人民陪审员 杨 珊人民陪审员 肖方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