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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2014)兴执字第1079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覃始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覃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1079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被执行人覃始军。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覃始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覃始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覃始军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覃始军达成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二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 莉助理审判员  黄志国助理审判员  谢明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