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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少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少民初字第199号原告朱某,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匡建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玉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