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与任国军、任国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任国军,任国栋,王卫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初字第69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住所地:阜平县阜平镇东寺大街。负责人:李桂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国军。被告任国栋。被告王卫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与被告任国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拥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