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35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欢,陆成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3581号原告:陈欢,女���1990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九台市其塔木镇成家村。被告:陆成龙,男,1987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五棵树镇安乐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欢诉被告陆成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晓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