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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35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欢,陆成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3581号原告:陈欢,女���1990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九台市其塔木镇成家村。被告:陆成龙,男,1987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五棵树镇安乐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欢诉被告陆成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晓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