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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46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杨燕青与福建省安溪县喝茶人茶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4661号原告杨燕青,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王思明,安溪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福建省安溪县喝茶人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永安路永安大厦2-3楼。法定代表人殷晓伟,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燕青与被告福建省安溪县喝茶人茶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欲自行解决纠纷,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燕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纯兴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秋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