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强、李小夫与宗红雷,楼凤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强,李小夫,宗红雷,楼凤英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80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李强。委托代理人:梁贵群,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睿,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李小夫。委托代理人:梁贵群,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睿,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宗红雷。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楼凤英。委托代理人:周文斌,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柳云,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李强、李小夫向本院申请撤销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华南国仲)华南国仲深裁(2014)D21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21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李强、李小夫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李强、李小夫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李强的住址是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街6号金城华庭X栋10X,而仲裁委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所有仲裁材料的送达地址是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街6号金城华庭1X栋20X。李小夫的住址是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街6号金城华庭1X栋20X,仲裁委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所有仲裁材料的送达地址是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街6号金城华庭X栋11X。仲裁送达程序违法。宗红雷、楼凤英答辩称:1、我方在递交给华南国仲的申请书中对李强、李小夫的基本情况写得非常清楚,并没有错误。2、华南国仲在本案的送达过程中将两人的地址互换,这是华南国仲的错误,但是两人是非常熟悉的,在快递送达时只是发现送到地址上的不是自己,但是也是他熟悉的另外一个人,根据日常规则,两人也会互相通告,而不是一概不知。3、除了在送达程序上出现差错以外,其他程序都是合法的,证据也是充分的,裁决是公正合理的。本院经审查查明:华南国仲根据宗红雷、楼凤英与李强、李小夫于2009年8月2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以及宗红雷、楼凤英的书面仲裁申请,于2013年9月9日受理了双方因上述合同纠纷所提出的仲裁申请,案件编号为SHENDT2013180。仲裁程序适用2012年12月1日起生效的《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2013年9月26日,华南国仲秘书处向李强、李小夫寄送了仲裁通知及其附件、组庭通知、开庭通知等。经查,李强的身份证住址是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街6号金城华庭X栋10X,而华南国仲秘书处向李强邮寄送达的地址是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街6号金城华庭1X栋20X。李小夫的身份证住址是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街6号金城华庭1X栋20X,秘书处向其邮寄送达的地址是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街6号金城华庭X栋11X。上述文件资料均以“原址查无此人、无电话”为由被邮局退回。宗红雷、楼凤英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裁决李强、李小夫支付宗红雷、楼凤英剩余股权转让款金额人民币63万元和利息(从2009年12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止,现暂计人民币5万元,待裁决确定之后,按实计算);并且裁决由李强、李小夫相互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仲裁费用由李强、李小夫承担。后宗红雷、楼凤英庭上变更仲裁请求,将原请求“裁决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金额人民币63万元和利息”变更为“裁决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金额人民币51万元和利息”,其余事项不变。仲裁庭裁决如下:(一)李强、李小夫立即向宗红雷、楼凤英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李强、李小夫立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1,580元,全部由李强、李小夫立共同承担。已预付的仲裁费不予退还,李强、李小夫立应当直接向宗红雷、楼凤英支付人民币31,580元。本院认为:本案是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李强、李小夫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华南国仲送达程序违法。《仲裁规则》第五条规定:(一)有关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等可以当面送达或者以邮寄、传真等方式或者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送达……(三)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如经当面送交受送达人或者邮寄至受送达人或者他方当事人提供的受送达人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者其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经合理查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而以邮寄的方式或者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其他任何方式投递给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者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李强的身份证住址是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街6号金城华庭X栋10X,而秘书处向李强邮寄送达的地址是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街6号金城华庭1X栋20X。李小夫的身份证住址是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街6号金城华庭1X栋20X,秘书处向其邮寄送达的地址是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街6号金城华庭X栋11X。上述文件资料均以“原址查无此人、无电话”为由被邮局退回。由于邮寄地址错误导致李强、李小夫未能收到上述通知文件未能参加仲裁程序。秘书处的送达程序违反仲裁规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涉案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4)D21号仲裁裁决。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宗红雷、楼凤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育 元代理审判员 李 原代理审判员 林 建 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佳(兼)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