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9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高卫华与刘俊鸽抚养费变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卫华,刘俊鸽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978号原告高卫华,男被告刘俊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卫华诉被告刘俊鸽抚养权变更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卫华于2014年10月1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卫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卫华负担。审判员 梁 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