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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库执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李运林与胡耀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运林,胡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李运林被执行人:胡耀华案由:承揽合同纠纷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运林与胡耀华执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71724.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库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李运林享有对被执行人胡耀华的债权,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诉债权,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萍审判员 胡新安审判员 何学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