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中法民三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韶关市濠景波斯金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韶关市濠景波斯金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四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韶中法民三初字第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黄丽明,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德锴,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市濠景波斯金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滨江路城市广场。法定代表人:昌永毅,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协会)与被告韶关市濠景波斯金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濠景波斯金酒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像协会的委托代理人黄丽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像协会诉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是音乐电视作品《认真》、《天黑》、《不让你走》、《坚持到底》、《他一定很爱你》、《一天天一点点》、《曹操》、《西界》、《编号89757》、《进化论》、《小酒窝》、《木乃伊》、《醉赤壁》、《莎士比亚的天份》、《被风吹过的夏天》、《不潮不用花钱》、《一千年以后》、《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期待你的爱》、《笨蛋》、《换季》、《空气》、《停电》、《大小姐》、《委屈》、《我介意》、《平行线》、《相思垢》、《雪绒花》、《这种爱》、《不可思议》、《星月神话》、《我的超人》、《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亲爱的还幸福吗》等三十七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2010年11月11日,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将其享有著作权之音乐电视作品(含涉讼的音乐电视作品)独家授权给音像协会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台、澳)行使许可卡拉OK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內复制、保存、放映及向其收取费用等权利,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在独家行使合法权利过程中,音像协会发现濠景波斯金酒店在未缴纳使用费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营业性放映涉讼的上述三十七部音乐电视作品,濠景波斯金酒店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音像协会为调查其侵权行为,共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8043元(其中律师费,公证费等)。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1、濠景波斯金酒店立即停止侵犯音像协会上述三十七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在其经营的点歌歌库中删除侵权歌曲;2、濠景波斯金酒店赔偿因侵权给音像协会造成的经济损失74000元;3、濠景波斯金酒店赔偿音像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8043元和公告费260元;4、由濠景波斯金酒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音像协会提交了如下证据:1、音像协会管理的正版DVD及内页,证明涉诉作品著作权由音像协会管理;2、音乐著作权合同公证书,证明音像协会依法被授权管理著作权人的音像节目著作权;3、证据保全公证书,证明濠景波斯金酒店未经权利人允许,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使用音像协会专属权利的音乐作品;4、公证费发票,证明音像协会为调查侵权事实所发生的费用;5、委托代理合同,证明音像协会花费的律师费;6、音乐著作权合同公证书,证明著作权人原有的授权已延期。被告濠景波斯金酒店没有提供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音像协会提供的《流行歌曲经典》DVD碟片收录了《认真》、《天黑》、《不让你走》、《坚持到底》、《他一定很爱你》、《一天天一点点》、《曹操》、《西界》、《编号89757》、《进化论》、《小酒窝》、《木乃伊》、《醉赤壁》、《莎士比亚的天份》、《被风吹过的夏天》、《不潮不用花钱》、《一千年以后》、《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期待你的爱》、《笨蛋》、《换季》、《空气》、《停电》、《大小姐》、《委屈》、《我介意》、《平行线》、《相思垢》、《雪绒花》、《这种爱》、《不可思议》、《星月神话》、《我的超人》、《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亲爱的还幸福吗》等音乐电视作品,上述音乐电视作品明确注明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该DVD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音像协会监制,ISRC为CN-A01-11-374-00/V.J6。2010年11月11日,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和音像协会签订了一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该合同约定: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限于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信托音像协会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音像协会行使。上述权利包括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过去、现在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音像协会行使的权利。音像协会对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授权的权利的管理,指同音像节目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音像协会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有权通过书面形式终止本合同,收回授予音像协会管理的权利,但应在音像协会收到书面通知三十日后生效。合同有效期为签订之日起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等内容。合同到期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和音像协会又签订了一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该合同对音像协会的上述授权予以延期三年。另查明:2013年7月26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作出(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435号《公证书》记载:2013年7月3日,该处公证人员与音像协会的委托代理人邓德锴、陆天继、许浣玲一起来到广东省韶关市南郊二公里半城市广场西门店面名称为“BOSS·金”(濠景波斯金酒店)的场所,邓德锴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办理相关手续后,进入该场所一楼名称为“226”的房间进行消费,公证人员随同邓德锴、陆天继、许浣玲一起进入该房间。之后,公证人员首先对邓德锴携带的用于保全证据的录像设备进行了检查,经检查,该录像设备硬盘储存空间为空白,随后,陆天继在房间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上进行操作,点播了包括《认真》、《天黑》、《不让你走》、《坚持到底》、《他一定很爱你》、《一天天一点点》、《曹操》、《西界》、《编号89757》、《进化论》、《小酒窝》、《木乃伊》、《醉赤壁》、《莎士比亚的天份》、《被风吹过的夏天》、《不潮不用花钱》、《一千年以后》、《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期待你的爱》、《笨蛋》、《换季》、《空气》、《停电》、《大小姐》、《委屈》、《我介意》、《平行线》、《相思垢》、《雪绒花》、《这种爱》、《不可思议》、《星月神话》、《我的超人》、《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亲爱的还幸福吗》、《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等八十首歌曲,邓德锴操作摄像机对上述八十首歌曲播放画面的过程进行了录像,许浣玲对相关场景拍照、取得照片一张,公证人员监督了上述点播与录像的全过程。消费结束后,邓德锴当场向该场所索取了票面印章为“韶关市濠景波斯金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发票号码为“01430783”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发票联》一张(金额为280元)及名片一张。回到驻地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邓德锴将录像设备与其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相连接,并用该电脑中的刻录程序将录像设备中的录像内容刻录成光盘,上述光盘由公证人员密封于证物袋内。该公证书所附的歌曲清单中列明有上述《认真》等三十七首音乐电视作品。2013年7月15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了一份付款单位为音像协会的公证费发票,金额为1000元。2014年2月1日,音像协会与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律师费为10000元,代理权限至本案执行终结。再查明:濠景波斯金酒店成立于2012年8月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含卡拉OK。本院认为:本案为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的规定,本案中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及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的规定,本案中,音像协会提供的DVD标有版号、内页注明有著作权人等规范的版权信息,在无相反证据否定的情况下,可以确定该DVD为合法出版物。著作权归属该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结合音像协会与著作权人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可以认定音像协会享有对本案涉诉的《认真》等三十七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的管理授权,及享有许可他人对上述三十七首音乐电视作品的使用、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的权利。故音像协会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根据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435号《公证书》记载,2013年7月3日,该处公证人员和音像协会的委托代理人邓德锴、陆天继、许浣玲一起来到广东省韶关市南效二公里半城市广场西门店面名称为“BOSS·金”的场所消费,发现该场所的点歌系统中存在上述《认真》等三十七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濠景波斯金酒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点歌系统中存在的上述涉案音乐作品出于商业目的使用的行为取得了音像协会的许可,且该经营使用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故应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由于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音像协会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以及音像协会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由濠景波斯金酒店赔偿给音像协会457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韶关市濠景波斯金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认真》、《天黑》、《不让你走》、《坚持到底》、《他一定很爱你》、《一天天一点点》、《曹操》、《西界》、《编号89757》、《进化论》、《小酒窝》、《木乃伊》、《醉赤壁》、《莎士比亚的天份》、《被风吹过的夏天》、《不潮不用花钱》、《一千年以后》、《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期待你的爱》、《笨蛋》、《换季》、《空气》、《停电》、《大小姐》、《委屈》、《我介意》、《平行线》、《相思垢》、《雪绒花》、《这种爱》、《不可思议》、《星月神话》、《我的超人》、《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亲爱的还幸福吗》共三十七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在其点歌歌库中删除上述侵权歌曲;二、限被告韶关市濠景波斯金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45700元给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57.07元,由被告韶关市濠景波斯金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357.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焦晓巍审 判 员 张丽珊代理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秋绮第1页,共10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