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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徐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浦刑初字第689号(2014)浦刑初字第68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女,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被告人徐某某,男,195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现因被告人杨某某脱逃,被告人徐某某患有XXX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中止审理。审判长    苏琼审判员倪建军人民陪审员梅丽华二O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张凡审判长苏琼审判员倪建军人民陪审员梅丽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张凡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