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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衢刑执字第72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倪上初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衢刑执字第7265号罪犯倪上初,现押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0日作出了(2006)苍刑初字第6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上初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于2010年8月、2012年11月共减刑三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倪上初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二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倪上初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倪上初在本次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受到2012年度、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及《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倪上初在本次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倪上初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二年(刑期至2014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关新审判员  周海燕审判员  吴 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