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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执复字第00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徐州凤岭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凤岭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苏执复字第0075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徐州凤岭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政府南凤岭山度假区。法定代表人JRACEJIAMINLIN,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路26号。法定代表人倪道仁,该公司董事长。徐州凤岭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岭山公司)因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该公司与凤岭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对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执异字第0014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审查过程中,凤岭山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寄送《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执异字第0014号执行裁定的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凤岭山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徐州凤岭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燕代理审判员 孙 凯代理审判员 赵 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佳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