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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邱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上网)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邱某,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东阿县高集镇政府工作人员,住址同上。原告邱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邱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以与被告李某某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承担。审 判 长  张文辉审 判 员  石海燕人民陪审员  孟高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刁殿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