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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35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崔英玉之间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崔英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3505号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解放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为66010007-4。法定代表人:刘晓莉,经理。委托代理人卞莉娜,该公司职员。被告:崔英玉,成年人。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崔英玉之间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交纳供热费10913.5元及违约金2058.57元,共计12972.0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原告已预交124元),退还原告124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风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光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