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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利州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周继平申请执行卢德龙、罗青华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继平,卢德龙,罗青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执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周继平,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21日,广元市利州区人。被执行人:卢德龙,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0日,广元市利州区人。被执行人:罗青华,女,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4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本院(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卢德龙、罗青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卢德龙、罗青华的银行存款242021元(其中本金200000元、截止2014年10月15日利息39121元、执行费29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执行员  :何青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