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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973号原告李某某,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人。委托代理人王海云,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北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甘某某,女,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0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福成审 判 员  罗胜利代理审判员  王承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申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