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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法执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法执字第0036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楠60000元借款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齐备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书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审查,准允退出,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审判长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晓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骁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