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刑初字第04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马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泗刑初字第047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医生。2014年3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4)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翁正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无证酒后驾驶苏E×××××号二轮摩托车,沿泗阳县裴圩镇黄圩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黄圩大酒店门口时,撞到同向行走的被害人郑某,造成郑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离开现场至家中后被民警抓获。此事故经泗阳县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马某的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8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赔偿了被害人郑某的相关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被害人郑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酒精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鉴定报告,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赔偿协议书,查获经过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4年12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立长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露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