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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二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爱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二初字第1037号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社董事长。被告胡爱华,男,1976年11月14日生,汉族,双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才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稼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