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64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薛飞与程婧、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飞,程婧,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6449号原告薛飞,男,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委托代理人韩小英,女,汉族,府谷县人。被告程婧,女,汉族,神木县人。被告李斌,又名李涛,男,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薛保平诉程婧、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雅琴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凤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