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民初字第29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金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沈培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沈培华,浙江通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民初字第2937号原告:金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林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郭春英。被告:沈培华。第三人:浙江通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勋教。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培华及第三人浙江通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培华及第三人浙江通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杜小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昱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