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砀民一初字第018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程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砀民一初字第01834号原告:毛某某,女,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李夫永,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某,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杨某某,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原告毛某某诉被告程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戴志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夫永,被告程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某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原告系其儿媳。2014年2月26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分,被告承诺2014年7月底还清。到期后被告仅归还本金18000元及利息12000元,余款经催要被告迟迟未还。为此诉讼,要求两被告偿还本金82000元及约定利息。被告程某某、杨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称现在经济困难,一时无力偿还,愿分期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毛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毛某某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合法债务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利息数额未超出法定范围,原告要求被告依法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某某、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共同一次偿还毛某某人民币本金82000元及约定利息,且互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被告程某某、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 志 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