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良民初字第03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韩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良民初字第0324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顾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 判 长 范效飞审 判 员 周琳苒人民陪审员 刘亚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龙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