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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良民初字第03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韩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良民初字第0324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顾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 判 长  范效飞审 判 员  周琳苒人民陪审员  刘亚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龙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