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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炭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炭民初字第681号原告:李某,女,瑶族,1982年9月7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邝永彬,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男,汉族,1974年9月30出生,住河南省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10月15日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叶成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骆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