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花法炭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炭民初字第681号原告:李某,女,瑶族,1982年9月7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邝永彬,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男,汉族,1974年9月30出生,住河南省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10月15日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叶成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骆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