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汉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汉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李文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青,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汉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沟村。委托代理人杨波,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道林,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汉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振亚人民陪审员 吴继常人民陪审员 金生贵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筱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