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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39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3999号原告:李某某,女,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吴某某,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汪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