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蓝民初字第010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张增平与方明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平,方明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蓝民初字第01056号原告张增平,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方明,男,现年38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增平诉被告方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增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6.50元,由原告张增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和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清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