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孙电文与长春市聚仁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电文,长春市聚仁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九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孙电文,男性,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九台市。被执行人长春市聚仁劳务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双阳区。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孙电文与长春市聚仁劳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九劳人仲字(2013)第041号国内(包括涉外)仲裁裁决、调解书,被执行人长春市聚仁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孙电文案款39945元,承担执行费49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此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九劳人仲字(2013)第041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成代理审判员 祝希发代理审判员 周启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