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宝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1040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宝印、孙宝祥、李桂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商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执字第10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郝晓波执行员 刘爱国执行员 张昌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树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