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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川执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淄川面粉厂支付令执行案裁定书1994-149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川面粉厂,刘茂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4)川执字第149-2号申请执行人淄川面粉厂。被执行人刘茂���。本案在执行淄川面粉厂诉刘茂玖支付令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1994)川执字第14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王宜宝执行员  何双全执行员  李 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亚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