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川执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淄川面粉厂支付令执行案裁定书1994-149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川面粉厂,刘茂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4)川执字第149-2号申请执行人淄川面粉厂。被执行人刘茂���。本案在执行淄川面粉厂诉刘茂玖支付令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1994)川执字第14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王宜宝执行员 何双全执行员 李 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亚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