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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11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魏玉���与孟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庭,孟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1180号原告魏玉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和平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告魏玉庭诉被告孟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魏玉庭诉称,2011年5月11日,原告魏玉庭借给被告孟海军人民币16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在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推脱。2012年5月26日,被告向原告偿还0.5万元,剩余15.5万元被告至今拒不返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5万元及利息3.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各被告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根据原告提供的信息,本院始终未能联系上各被告并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故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玉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退还原告魏玉庭。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娜审 判 员 王  蕾人民陪审员 韩 皓 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杨凯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