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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义民初字第66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赵强诉邹银珠、杨发兴、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强,邹银珠,杨发兴,杨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义民初字第662-1号原告赵强,男,汉族。被告邹银珠,女,汉族。被告杨发兴,男,汉族。被告杨超,男,汉族。原告赵强诉被告邹银珠、杨发兴、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强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诉讼保全申请书,申请查封被告邹银珠的XXX号轿车一辆,案外人张少杰用其所有的XXX号轿车一辆为原告赵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邹银珠、杨发兴、杨超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少杰的XXX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温长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梅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