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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颍执字第64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7-25

案件名称

孔祥珍与谢具保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珍,谢具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颍执字第642-1号申请执行人孔祥珍,女,194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谢具保,男,1938年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2)颍民一初字第02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具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颍上支行工资每月549.2元帐号为:60×××23(从2012年9月至执行完毕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金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