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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盘中刑二终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任强、杜铁城、李宏波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强,杜铁城,李宏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盘中刑二终字第00064号原公诉机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强,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捕前暂住北京市海淀区。1987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10日临时羁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同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辩护人李书俭,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铁城(曾用名:杜桂富),男,194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捕前暂住北京市房山区,无犯罪前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宏波,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捕前暂住抚顺市望花区,无犯罪前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辩护人李辉,辽宁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强、杜铁城、李宏波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双刑初字第000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任强、杜铁城、李宏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鑫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强及其辩护人李书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铁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宏波及其辩护人李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宏波与被害人何某是通过他人介绍相识。2010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宏波谎称自己系军队干部,能够通过关系给被害人何某的儿子杨某乙办到正规军事院校上学,毕业后分配到军队任职,称被告人任强系其部队上司、首长。被告人任强则谎称已给杨某乙要了一个正规军事院校名额。期间,被告人任强伙同被告人杜铁城、王某某(别名王某,在逃)通过关系给杨某乙办理到北京市国就协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学院院内租赁场所开设的计算机培训班,并以部队首长、司令员的虚假身份,一起带领杨某乙到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学院门口,交给何某人民币0.24万元,谎称此款系杨某乙三个月的“军校津贴”,使被害人何某信以为真。被告人任强、杜铁城、李宏波先后以索要办事费用的名义,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5.5万元。2012年10月6日,被告人李宏波返还被害人何某人民币5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任强在交通银行北京翠微路支行存款人民币30.5万元,扣押现金人民币1.5万元。原判另认定,被告人杜铁城曾用名为杜桂富,杜桂富的出生日期为1948年1月28日,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现该户籍已注销,公安信息网中无法调取杜桂富信息。杜铁城与杜桂富系同一人。被告人自报杜铁城身份证为后期办理,现该户籍也已注销,其身份信息调取于全国注销人口信息库。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及抓捕被告人经过证明:此案案发及抓获三被告人的经过。2、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明:2010年4月,因为她想把孩子办去上军校,通过宫某某认识宫某某的二哥李峰,又叫李宏波,李峰说他曾经当过兵,做过XXX的警卫员,李峰这个名字也是XXX起的,还在鞍山市政法委工作过,现在身兼数职,有国家金融局、国家情报局,还有一个中央老干部局,并称能把孩子办到石家庄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官指挥学院,后来又说办不成了,去北京市怀柔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指挥技术学院,等从学校出来以后就是正式军官了。任强是李峰介绍认识的,李峰说任强是首长,是军委主席XXX的儿子。杜铁城也是李峰介绍认识的,李峰说杜铁城是军区司令。五一放假期间,在抚顺的一家茶馆里,她给宫某某的二哥拿了1万元用于回北京请首长吃饭研究孩子上学的事。过了三四天,宫某某的二哥称给孩子办事请首长吃饭的钱不够了,她又拿了1.5万元。六月中旬,通过宫某某又给她二哥拿了1万元。七月初,宫某某的二哥说孩子的分数不够上军校,得去沈阳给孩子加300分,还需要1万元,于是她又给宫某某的二哥拿了1万元。第二天,宫某某的二哥又打电话说,已经和军区的首长说好了,孩子上军校的事情需50万元,首长已经来过了,让她先拿5万元给首长,等孩子上军校走了,再拿45万元给首长。于是,她和爱人来到抚顺一个宾馆,宫某某的二哥给她们介绍了一个军区首长任强,说孩子上军校的事情是他给办的。后宫某某的二哥把她们夫妻和宫某某叫到外面,她交给宫某某的二哥5万元办事款,另给宫某某二哥1万元,共计6万元。2010年8月22日,宫某某给她打电话说,孩子上军校的事情办成了,要求她带45万元现金去北京办孩子入学。8月24日上午,她开车和她爱人、儿子到北京市万寿路76号招待所。9月2日,宫某某的二哥有事先走了。9月5日,一个穿军装的司令和首长任强接的她们一家三口,把她们送到了北京市怀柔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指挥技术学院,把孩子送进去以后,叫任强的首长就来她车后备箱里把45万元取走了。因为她儿子上军校开始就发现这和正规军校的班级不一样,他所在的班级就像一个代培班。她就给宫某某的二哥和任强打电话问到底怎么回事,他们俩都说,孩子必须得有上学两年的过程,就是正规军校学生的待遇了,以后就分配到总参谋部。这两年她一直打电话联系宫某某的二哥和任强,他们俩也承诺过很多次孩子的事马上就要办成了。3、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明:2010年8月24日,他和父母来到北京后,在宾馆内李峰分别把他介绍给二名男子,一个叫任强的首长,一个是任强的手下杜司令。2010年9月5日7时,任强、杜司令坐着一辆黑色的轿车到宾馆拉着他们全家来到北京怀柔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指挥技术学院门口,到门口后,任强指着学校牌匾对他说,这就是正规的军校,他以后就在这上学了。4、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明:李峰说做过XXX的警卫员,李峰这个名字也是XXX起的,还在鞍山市当过政法委书记,现在在北京部队金融局和情报局、老干部局工作,少将军衔。李峰介绍任强是他的领导,称呼杜铁城为杜司令,在抚顺他见过一次任强,并给过李峰5万元钱转交任强,任强还对他们说现在上军校的事很不好办,今年全国就6个上军校的名额,给他们留了一个,等孩子军校毕业后,如果想留在北京就到任强所在的部队工作。在北京怀柔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指挥技术学院门前,杜司令给了他们0.24万元说是孩子三个月的津贴,并指着学校对他说:“这就是正规的军校,你以后就在这上学了。”他们又给了任强45万元。5、证人宫某某的证言证明:她为何某联系认识了李峰,李峰联系的任强,给何某孩子办到北京军校上学。何某分多次给李峰5.5万元,李峰说他的真名叫李宏波。还有5万元是在抚顺的一个宾馆里,李峰说是北京的一个领导任强来了,给领导拿5万元的好处费,每次何某给李峰钱她都在场。2010年9月,李峰接她们一起去的北京,当时何某跟她说带了45万元现金就是为孩子上军校的事,但是具体交给谁了,她不知道,因为她先回盘锦了。她是通过李峰认识任强的,任强是李峰的上级,李峰和任强自称是在北京部队金融局工作。因为事情没有办成,李峰把5万元好处费还给了何某。6、被告人李宏波的供述证明:他对宫某某说自己在中央国家机关老干部科学健康协作组织工作。2010年8月的一天,宫某某求他帮忙给何某的孩子办到军校去,他问任强,任强说可以办。第二天,宫某某带着何某一家三口来到抚顺,在和缘宾馆见到了他和任强,当时他对何某及宫某某说,任强是总参的曹德宝。任强是他十多年前在北京认识的,任强告诉他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情报二部工作,15岁参军当兵,曾经在首都警卫一师给国家领导人当过警卫员,现在他的很多朋友都叫他曹部长,他应该是少将军衔,任强还告诉他其父亲是前国家军委副主席XXX,因为在部队情报部门工作,有很多不方便和保密的原因,所以另起个名字叫任强。何某通过他给任强5万元办事的前期费用。任强回到北京后的几天就打来电话,让通知何某把孩子带到北京的军校去面试。在北京的一个宾馆房间内,任强把他的两个朋友介绍给我们认识,他说一个叫王某,另一个是杜司令,任强指着何某家孩子对杜司令说,就是这个孩子,高考考了200多分,看能不能在北京找个军校,杜司令说等几天吧,正在要指标呢。7、被告人任强的供述证明:2010年6月,他通过抚顺的李峰认识的何某,想给她儿子办到陆军指挥学院上学。他就找到北京的一个叫王某的朋友,王某说能办,但要先把孩子入学的相关手续拿来,办这件事情需要50万元的费用。后来李峰带上何某及何某儿子到北京找到他,他看过何某儿子的相关手续及证明后让他们先回家等消息,并承诺通过朋友可为何某家孩子办到军校上学,毕业后就在部队工作,何某还给了他5万元钱,用来给孩子办军校上学的前期费用。何某走后,他就把孩子上学的手续及5万元钱都给了王某。十几天后,李峰带着何某及何某爱人到北京和他见面,他们来的目的就是催问孩子上军校的事情的结果,在北京一个酒店的二楼茶室,他把王某和杜铁城介绍给何某认识,并告诉何某,王某和杜铁城就是给孩子办上军校的人。定好孩子入学日期后,他通知李峰和何某,让何某带着孩子到北京装备学院上学,按照事先说好的价钱,何某带着孩子及剩余的45万元现金来到了北京。第二天上午,他和王某、杜铁城到宾馆见到了李峰及何某一家三口人,随后,我们三个人就分别开两辆车来到北京怀柔的装备指挥技术学院大门口处,杜铁城打了一个电话。几分钟后,从学校里面出来一名男子带着何某一家三口人及杜铁城进入学校,大概半个小时后,杜铁城和何某的爱人出来了,何某爱人对他说,孩子入学手续已经办完了。并从驾驶车辆的后备箱中取出45万元钱给了杜铁城,还对杜铁城说了一些感谢的话,之后他和王某、杜铁城就返回北京了。他是通过王某介绍与杜铁城认识的,杜铁城说自己在北京装甲指挥学院工作,是现役军人,还说陆军指挥学院的很多领导干部都是他的战友,所以能给何某家孩子办到军校上学。李宏波从始到终都知道他叫任强,还知道他曾经在北京总参部队下属的公司工作过,也知道他不是军人。8、被告人杜铁城的供述证明:王某某找到他说有两个孩子想上军校,如果能办,一个孩子给20万元。当时他住在丰台区宛平城附近,并经常坐一个叫“赵某某”的女人的黑出租车,赵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她能办,但是没有军籍,也不是正式学员,费用是每个孩子13.5万元,并给了他一张入学申请表,随后他把赵某某说的这些话和申请表转给了王某某。后他带着王某某找到了赵某某,之后他和王某某、曹德宝分坐两辆车,带着两个孩子及他们家长到北京怀柔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指挥学院办理的手续。入学当天没有人给过钱,但是当天他看见曹德宝从一辆车上下来后,手里拿着一个小袋子,感觉挺沉的,不确定里面是不是钱。王某某给他介绍曹德宝时称其是国防部长XXX的儿子,向曹德宝介绍他时称其是重庆警备区副司令员杜铁城。他没有在部队服过役或任过职,在30岁至43岁这13年间一直在重庆警备区从事绿化维修工作。在入学当天,他给过盘锦学生0.24万元,是王某某给他的,让他告诉那个盘锦的学生这些钱是学校给发的三个月生活补助。在北京宾馆时,王某某把他介绍给盘锦上学孩子的母亲时说他就是给孩子办事的杜司令。当时王某某承诺办成后每个孩子给他4万元好处费,事后给了他8万元。9、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杜姓男子经其辨认即本案的被告人杜铁城,自称自己是现役部队司令员,经常穿着没有标识的军装,找到她想在北京给一个学生办到部队上学。后来她找到郭某某,郭某某给她两张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技术学院的入学申请表,表格上写着该学校不享受部队待遇,没有军籍。她将申请表给了杜铁城并且告知了上述情况,以及帮助两名学生办理入学的经过。10、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赵某某找到他给两个孩子办到军校上学,后他找到了李某某,李某某找到其公司老板张某某,听李某某说张某某把两个孩子送到了北京怀柔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指挥技术学院去上学,该军校是无军籍,不享受任何待遇的学校。1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郭某某找他,他找张某某,将两名学生安排到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学院上学,该学校没有军籍。送的第二个学生为东北人,由张某某开车,李某某等人带着该东北学生报到办理手续。1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帮助李某某给杨某乙办到北京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技术学院院内的计算机培训学校上学。1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北京国就协人力资源中心的员工,其公司所开的计算机培训班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技术学院内租赁了房屋进行培训,杨某乙是学员之一。14、证人邹某的证言证明:他是北京国就协人力资源中心的员工,其公司所开的计算机培训班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技术学院内租赁了房屋进行培训,杨某乙是学员之一。15、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人董某某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他是中国国家机关干部老干部科学健康协作组织主席,与李峰只是相识,不知李峰的真实姓名。他单位与李峰没有工作业务及生意上的任何来往,也无此人。公安机关提供的李宏波(李峰)名片,其单位并无主席特别助理这一职务。李峰本人从未到他单位去过(海淀区甲57号)。16、辨认笔录证明:在公安机关组织下,被害人何某对任强进行辨认,宫某某对李宏波、任强进行辨认,杨某乙、杨某甲对任强进行辨认,任强对李宏波、杜铁城、王某某进行辨认,赵某某对杜铁城进行辨认,杜铁城对王某某进行辨认,均确认。17、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明:任强银行账户在2010年9月5日存入人民币20万元,2010年9月6日存入人民币10万元。18、刑事判决书证明:任强曾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7月29日被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冻结存款通知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任强在交通银行北京翠微路支行存款30.5万元,扣押现金1.5万元、笔记本电脑一台。20、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指挥技术学院就餐卡、一卡通卡、李宏波的名片各一张。21、中国人民解放军往来票据收据证明:杨某乙第二年上学交的费用。22、任强手机上调取的短信内容证明:任强对外名叫曹德宝。23、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学院政治部出具的证明证实:杨某乙不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学院招收的学员,原装备指挥技术学院信息工程分院已于2007年停止招收地方生学员(无军籍)。24、情况说明证明:本案涉案人员王某某和王某为同一人,已列为网上逃犯。25、户籍证明、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李宏波、任强、杜铁城的自然情况及犯罪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任强、杜铁城、李宏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给他人办理上军事院校为名,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强、杜铁城、李宏波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任强冒充军队首长,收取大部分诈骗款,作用主要,系主犯;被告人杜铁城、李宏波作用次要,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任强犯有前科,可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宏波返还被害人何某人民币5万元,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关于三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罪的辩解观点。经查,被害人何某的陈述与证人杨某甲、杨某乙、宫某某的证言相互吻合,被告人任强、杜铁城、李宏波供述能够相互佐证,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共同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认定三被告人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实施诈骗犯罪,故对其辩解观点,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任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被告人杜铁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李宏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将冻结的被告人任强在交通银行北京翠微路支行存款人民币30.5万元和扣押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责令退赔给被害人何某。上诉人任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1、为被害人的孩子办上军校是真实的,并未拿被害人45万元;2、具体事项均由李宏波、王某某、杜铁城操作办理;3、原判责令将扣押上诉人的钱款退赔被害人不合理。原判认定上诉人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上诉人杜铁城的上诉理由:原判对上诉人的身份认定不清,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上诉人李宏波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上诉人不存在与任强、王某某、杜铁城共谋,也未参与45万元的分赃,并在案发前将所得赃款退还被害人,原判对部分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未考虑上诉人的悔罪表现,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任强、杜铁城、李宏波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二审期间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案事实和证据未发生变化,故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任强、杜铁城、李宏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给他人办理上军事院校为名,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关于上诉人任强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为被害人的孩子办上军校是真实的,并未拿被害人45万元;具体事项均由李宏波、王某某、杜铁城操作办理;原判责令将扣押上诉人的钱款退赔被害人不合理”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采取虚构身份、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取得钱财。上诉人收到办事款人民币45万元的事实有被害人何某的陈述及其爱人杨某甲的证言予与证明,对扣押的上诉人钱款判令其返还被害人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杜铁城提出“原判对上诉人的身份认定不清,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杜铁城与杜桂富为同一人,但出生日期不同,庭审中上诉人确认其出生日期为1948年1月28日,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故对上诉人的身份应予更正。关于上诉人李宏波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不存在与任强、王某某、杜铁城共谋,也未参与45万元的分赃,并在案发前将所得赃款退还被害人,原判对部分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未考虑上诉人的悔罪表现,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虽未参与45万元的分赃,但其参与策划骗取被害人钱财,其返还部分赃款的情节,原审已予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温 阳代理审判员  郭安福代理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