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88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韩宝强与高春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宝强,高春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885-3号原告韩宝强被告高春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组织机构代码86546239-4。负责人崔建生,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885-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纠纷,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高春雨驾驶的小型客车的查封。审 判 长 伦立新审 判 员 杜云昆人民陪审员 孟祥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庆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