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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广州加太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管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加太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加太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成章,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登峰,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丽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梓波,广东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加太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太公司)、广东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润公司)委托管理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加太公司和长润公司所签订的《广州加太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广州荔湖高尔夫俱乐部之顾问管理协议》直接涉及和处分的是广州荔湖高尔夫球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广州荔湖高尔夫球有限公司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维护加太公司、长润公司、广州荔湖高尔夫球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理应追加广州荔湖高尔夫球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审法院没有追加广州荔湖高尔夫球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许东劲审 判 员  陈舒舒代理审判员  唐佩莹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佩君蔡嘉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