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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56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伟泰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泰公司)与被告福建大力亚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曹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伟泰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大力亚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曹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5605号原告泉州伟泰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丽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斌全、姜小燕。被告福建大力亚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自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曹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伟泰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泰公司)与被告福建大力亚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曹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伟泰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大力亚服装科技有限公司、曹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3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751.5元,由原告泉州伟泰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寿华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文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