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69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重庆沙坪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与重庆三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海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重庆三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海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6950号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沙坪坝区凤天大道25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3712-X。法定代表人吕勇,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串炳香,重庆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燕萍,重庆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三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下罗家湾16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2071-X。法定代表人陈益秋,重庆三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黄海龄,男,194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与被告重庆三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海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振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