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初字第33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赤峰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红民初字第3341号原告:赤峰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王会芳,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久蓬,男,195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赤峰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赵锐,男,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赤峰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郭晓丽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久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3040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赤峰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304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单延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