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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曾天辉、黄海燕与邓锦锋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天辉,黄海燕,邓锦锋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674号原告:曾天辉,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告:黄海燕,女,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捍民,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锦锋,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天辉、黄海燕诉被告邓锦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天辉、黄海燕于2014年10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天辉、黄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天辉、黄海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国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