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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民申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彭山县凤鸣镇平乐社区1社与吴忠留渔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山县凤鸣镇平乐社区1社,吴忠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申字第15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山县凤鸣镇平乐社区1社。住所地:四川省彭山县凤鸣镇。负责人:吴忠友,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徐友彬,女,汉族,1971年9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利群,女,汉族,1971年9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忠留,男,汉族,1951年7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治雄,男,汉族,1974年5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瑾,男,汉族,1975年5月2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彭山县凤鸣镇平乐社区1社因与被申请人吴忠留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眉民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彭山县凤鸣镇平乐社区1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钟均成代理审判员  刘冰柔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昌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