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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执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保星等与逯安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星,李淑,李小彤,逯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1238号申请执行人李保星,男,生于1966年7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李淑,女,生于1964年8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小彤,男,生于1994年3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逯安富,男,生于1986年6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保星、李淑与被执行人逯安富、李小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逯安富在外四处打工,无固定职业和住所,其四岁的儿子跟随其父母生活,妻子早已离异。被执行人李小彤因本次交通事故,正在家中养伤,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对其实施执行。经依法调查未查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限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章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王立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时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