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开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许庆亚申请执行周阳借款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阳,许庆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开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周阳,1989年1月1日出生,住菏泽市八一西路。被执行人许庆亚,1986年6月10日出生,住菏泽市南华康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菏开民初字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协议分期履行,且履行期较长,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菏开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确定���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广科审判员 宋时灿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