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荔民初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方文山与福建莆田市兴龙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山,福建莆田市兴龙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荔民初字第2068号原告方文山,男,194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郑文雷,莆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福建莆田市兴龙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畅林村。法定代表人吴玉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麟峰,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文山与被告福建莆田市兴龙鞋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文山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文山以欲与被告福建莆田市兴龙鞋业有限公司自行调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莆田市兴龙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文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3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467元,由原告方文山负担。审 判 长 郑志生审 判 员 吴金琼人民陪审员 余文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晓芬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3-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