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岳民初字第32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原告余伟与被告蒋运碧、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伟,蒋运碧,龙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岳民初字第3290号原告余伟,男,土家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龚立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运碧,女,汉族,农民。被告龙伟,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伟与被告蒋运碧、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原告逾期仍未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光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向 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