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18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张齐琼与唐劲柏、芜湖市融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齐琼,唐劲柏,芜湖市融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1861号申请执行人张齐琼,女,1964年9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唐劲柏,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市融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唐劲柏,总经理。本院受理张齐琼申请执行唐劲柏、芜湖市融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20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受聪审判员 窦衔庆审判员 陈 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卓芸